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同意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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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立同意書人所交付或提供之個人資料(包括:姓名、地址、電話號碼、行動電話號碼、電子郵件地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日期、工作單位名稱等),同意核能安全委員會得依後列特定目的、期間、地區、對象、方式,為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及傳輸。
二、 特定目的:
- 提供立同意書人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各項業務往來或服務。
- 依核能安全委員會章程所定業務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所准許之目的。
三、 期間、對象、地區、方式:
- 期間:依前條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或依前條業務目的所需保存期間。
- 對象:核能安全委員會。
- 地區:前述對象之國內所在地。
- 方式:符合個人資料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傳輸(例如電子文件、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方法)。
四、立同意書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,得就其個人資料請求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更正、補充或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刪除;但核能安全委員會會因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所必須者,得不依請求為之。立同意書人為上述請求應以書面為之。
五、立同意書人得自由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其個人資料,惟若拒絕提供者,核能安全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處理其業務或提供服務。
六、本同意書內容經立同意書人充分知悉後同意簽署。
此致
核能安全委員會
我已仔細閱讀並明瞭 「會員條款」、 「隱私權條款」、 「免責聲明」
等所載內容及其意義,
茲同意該等條款規定,並願遵守網站現今、嗣後規範的各種規則。